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關于印發(fā)《海南省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
行為處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中心、各處室: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實施細則》已經2026年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局。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
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程序,依法依規(guī)打擊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維護繳存人合法權益,依據《海南省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騙提騙貸行為處理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及市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縣中心)依法依規(guī)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現的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當事人及協助行為人進行調查取證、責令限期退款、騙提騙貸行為認定、實施行政處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行為。
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省局及市縣中心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過程中的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zhí)行等工作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章 處理機構和人員
省局為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主體,負責管理全省范圍內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有關工作。
市縣中心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有關工作。
省局負責下列工作:
(一)檢查、指導市縣中心的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工作;
(二)審查市縣中心上報的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案件,按程序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理決定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理決定書》《催告書》等法律文書;
(三)負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相關事宜;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案件的行政應訴工作;
(五)其他需要省局處理的工作。
市縣中心向省局移交騙提騙貸案件后,省局相關業(yè)務處室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督促和考核市縣中心騙提騙貸行為的處理,并負責下列具體工作:
(一)提取管理處負責騙提行為處理程序中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
(二)貸款管理處負責騙貸行為處理程序中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
(三)法規(guī)稽核處對騙提騙貸行為處理進行合規(guī)性指導,負責騙提騙貸行為處理程序中行政強制執(zhí)行及應訴工作。
省局成立案件審理小組,作為住房公積金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負責對提交省局的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案件進行審議,作出行政處理、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等決定。
案件審理小組負責人由省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法規(guī)稽核處、歸集管理處、提取管理處、貸款管理處等處室負責人及法規(guī)稽核處法規(guī)崗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外聘法律顧問參加。
案件審理小組審議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人員主體資格是否適當,發(fā)現主體資格不適當的,及時調整工作人員;
(二)工作人員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發(fā)現違反法定程序的,及時予以糾正;
(三)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發(fā)現證據不足的,應責令工作人員予以補充;
(四)適用法律是否適當,發(fā)現不適當的應當按照《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辦理;
(五)其他案件審理小組認為需要審議的內容。
市縣中心負責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轄區(qū)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的核查處理工作;
(二)負責本轄區(qū)騙提騙貸案件的初步核查、立案、調查取證、督促限期退款等工作,出具對應的《責令退款通知書》《立案決定書》《調查(核查)通知書》等行政執(zhí)法文書;
(三)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程序向省局呈報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違法案件;
(四)配合省局做好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案件的應訴等相關工作;
(五)負責送達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案件的處理決定等法律文書;
(六)其他由市縣中心處理的事項。
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處理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的工作人員應當在編在崗,并取得海南省人民政府頒發(fā)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查處同一案件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工作人員處理騙提騙貸案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履行回避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回避:
具有上述情形的,工作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當事人認為工作人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可提出工作人員回避請求。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請求,由工作人員所屬市縣中心或處室負責人審查決定是否更換工作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前,工作人員不停止相應工作。
第三章 騙提騙貸行為具體類型
《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利用虛假信息、虛假材料或隱瞞真實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利用虛假的身份信息、戶籍關系、婚姻關系(狀況)、家庭成員和親屬關系等身份關系;
(二)利用虛假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合同;
(三)利用虛假的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證件;
(四)利用虛假的購房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契稅完稅證明、醫(yī)療費用發(fā)票等票據;
(五)利用虛假的工作關系證明、異地房產證明、貸款還款明細證明、貸款結清證明、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醫(yī)院疾病診斷證明、重大災害證明、戶籍注銷證明、殘疾證明、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等證明材料;
(六)虛構住房交易、貸款信息、離職事實、租房事實等;
(七)通過海易辦APP、網上服務大廳、政務服務平臺等互聯網平臺線上或線下渠道,提交虛假材料或虛假信息等;
(八)其他利用虛假信息、虛假材料或隱瞞真實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
《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通過虛構住房消費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主要指當事人之間并無真實的購房自住、租賃自住等意向,通過簽訂虛假意愿的合同、制造資金流水、真實過戶等形式非法套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成功后,原則上1年內將所購房產再次交易(歸還)或將租金歸還的行為。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利用虛假信息、虛假材料或隱瞞真實信息申請或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利用虛假的身份信息、戶籍關系、婚姻關系(狀況)、家庭成員和親屬關系等身份關系信息;
(二)利用虛假的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使用、住房套數信息;
(三)利用虛假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
(四)利用虛假的不動產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明等權屬證書(證明);
(五)利用虛假的購房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契稅完稅證明等票據;
(六)利用虛假的工作關系證明、工資收入流水證明、貸款還款明細證明、房屋質量鑒定書、重大災害證明、委托公證書等證明材料;
(七)通過海易辦APP、網上服務大廳、政務服務平臺等互聯網平臺線上或線下渠道,提交虛假材料或虛假信息;
(八)其他利用虛假信息、虛假材料或隱瞞真實信息的情形。
當事人屬于《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第七項以及《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所列違規(guī)情形的,市縣中心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fā)出《責令退款通知書》,責令限期退還所獲資金,限期改正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限期內整改的,不認定為騙提騙貸行為,逾期不退款的,按騙提騙貸行為立案查處。
當事人屬于《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第七項以及《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所列違規(guī)情形的,當事人因家庭經濟困難等原因,確實無法一次性退還其所獲資金的,在簽署分期還款承諾書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分期的方式退款,分期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分期過程中,職工未能按照約定履行退款承諾的,經2次催告后,仍不履行還款義務的,符合《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第七項以及《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按騙提騙貸行為立案查處。
催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書面催告函和當事人同意的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催告載明的限期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10日,整改期限屆滿未退款的,可再次催告。
第四章 騙提騙貸行為處理程序
第一節(jié) 初步核實
市縣中心在提取或貸款受理審核過程中發(fā)現疑似騙提騙貸行為線索的,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工作人員暫停辦理該筆業(yè)務并告知申請人,同時第一時間報告相關業(yè)務負責人。
(二)相關業(yè)務負責人組織人員對該筆業(yè)務進行初步核實,收集相關證據,制作材料清單。初步核實期限原則上不超過法定審批期限,法定期限無法核查清楚的,報市縣中心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核查期可以延長至30日。
(三)經初步核實,未發(fā)現騙提騙貸行為的,工作人員恢復辦理該筆業(yè)務。有確切證據證明發(fā)生騙提騙貸行為的,經市縣中心負責人審批同意,工作人員應當制作《涉嫌違規(guī)行為告知書》,同步暫停其線上業(yè)務受理渠道,警示督促申請人配合限期整改,限期改正期限不得超過15日。在初步核實期限內無法核查清楚的,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現場提交對所提交材料作出真實有效的書面承諾后,在核查期內先行作出準予辦理意見。
初步核實過程中,市縣中心應當對申請人進行政策宣傳,說服教育;申請人自愿撤銷該筆業(yè)務辦理,停止查處。
市縣中心在提取或貸款業(yè)務審批辦結后,發(fā)現疑似騙提騙貸行為線索,或收到相關部門移交的疑似騙提騙貸行為線索的,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相關業(yè)務部門負責人組織人員對該筆業(yè)務進行初步核實,收集相關證據,初步核查的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在批量(3人及以上)移交騙提騙貸線索的情形下,根據省局要求確定初步核實期限;
(二)經初步核實,未發(fā)現騙提騙貸行為的,終結核查程序。有確切證據證明發(fā)生騙提騙貸行為的,報市縣中心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工作人員制作《涉嫌違規(guī)行為告知書》,警示督促申請人配合限期整改,限期改正期限不得超過15日。同步暫停其線上業(yè)務受理渠道。
屬于《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第七項以及《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所列違規(guī)情形的,報市縣中心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工作人員制作《責令退款通知書》,限期要求申請人退款,限期改正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同步暫停其線上業(yè)務受理渠道。
在初步核實過程中,有確切證據證明存在協助行為人的,應當對協助行為人進行立案處理。協助行為人的處理,參照本《細則》第四章第二節(jié)至第五節(jié)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辦法》第十七條執(zhí)行。
申請人對《涉嫌違規(guī)行為告知書》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市縣中心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核查,提出處理意見,形成核查報告,經市縣中心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異議處理結果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異議處理結果。
第二節(jié) 立案調查
市縣中心對騙提騙貸行為進行立案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本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管理規(guī)定,實施了《辦法》第二章列舉的違規(guī)行為,依法應追究其違規(guī)責任;
(二)市縣中心已初步掌握了當事人騙提騙貸行為的證據;
(三)騙提騙貸行為及事實發(fā)生在本轄區(qū)內;
(四)《涉嫌違規(guī)行為告知書》或《責令退款通知書》到期未整改。
市縣中心工作人員對騙提騙貸行為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自符合立案條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市縣中心負責人審批立案。報請立案時,應當附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身份信息材料:身份證復印件等;
(二)違法線索材料:職工業(yè)務申請材料、案件轉辦移交件等;
(三)初步核實材料:核查簡要情況說明、共享數據核查情況等查實材料;
市縣中心負責人根據立案條件進行綜合審核作出審核結果,市縣中心工作人員根據審核結果制作《立案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
準予立案的,市縣中心需同時指定至少兩名工作人員承辦案件。被指定的工作人員自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暫停該當事人線下業(yè)務受理渠道。
經審核不予立案的,繼續(xù)為該當事人辦理業(yè)務,并自審批不予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恢復該當事人線上受理渠道。
立案后,市縣中心應當對騙提騙貸行為進行全面調查,收集、留存相關證據,并在15日內完成調查取證。案件情況復雜的,經市縣中心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立案后,工作人員可采取下列調查方式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一)對當事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
(二)要求當事人提供與調查事項相關的文件材料;
(四)現場調查的,應當佩戴行政執(zhí)法記錄儀進行實地走訪和調查;
(五)其他必要的調查措施。
市縣中心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按照下列標準收集證據材料:
(一)通過官方網站查詢或通過政府信息共享查詢的,應當有完整的網頁截圖,注明查詢時間,并由兩名工作人員簽名確認;
(二)通過函件方式核查的,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明確具體意見的回函;
(三)通過現場調查核實的,應當使用行政執(zhí)法記錄儀進行記錄,錄像內容應當明確調查的事項、調查對象、調查人員等關鍵信息;
(四)調查詢問當事人或相關人員的,應當進行錄音或錄像,原則上要求制作調查筆錄;
(五)復印相關材料的,復印件應當標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工作人員在處理案件過程中,被調查對象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提供與調查事項相關的證據材料的,省局及市縣中心可根據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認定事實。
調查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要求當事人填寫《送達確認書》,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
工作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收集下列證據材料:
(一)當事人身份信息:身份證復印件等;
(二)工作人員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復印件;
(三)當事人違法事實材料:提取業(yè)務辦理材料、貸款業(yè)務辦理材料等;
(四)市縣中心查證材料:信息系統核查截圖、相關職能單位回函、共享數據截圖、執(zhí)法錄像或照片、外業(yè)核查情況記錄、鑒定報告、調查詢問筆錄等;
(五)辦案程序材料:延長期限材料、立案材料、責令退款材料等以及相關文書的送達材料;
(六)其他有關材料。
案件處理過程中,發(fā)現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立案處理:
(一)行政處理決定應當以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或其他行政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或其他行政決定尚未作出;?
(二)本案關鍵事實正在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或協查中,需等待其出具最終結論;?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
(四)?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
(五)為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詐騙等刑事犯罪已被公安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根據“先刑事后行政”原則,需待刑事程序終結;
(六)?其他導致調查無法推進的客觀情況。
工作人員應當自發(fā)現上述情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請市縣中心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制作《案件中止辦理告知書》,及時中止案件,并告知相關當事人。
案件中止處理期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中止的事由消失,案件應繼續(xù)處理。?
案件處理過程中,發(fā)現下列情形的,市縣中心應當撤銷立案:
(一)經核實騙提騙貸行為的事實不成立的;
(二)當事人死亡的;
(三)違規(guī)金額在1萬元以下,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當事人積極配合整改,彌補損失的;
(四)其他應當撤銷立案的情形。
工作人員應當自發(fā)現上述情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請市縣中心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制作《撤銷立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報請審批時,應當附相關事實佐證材料。
符合下列條件的,調查終結:
(一)行政違法案件的事實已經查清;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xù)完備。
調查終結后,市縣中心應當自調查終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報送省局相關職能處室處理。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過程;
(二)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具體情節(jié);
(三)處理意見及相關依據。
市縣中心提出處理意見時應當嚴格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選擇一項或多項處理措施。
當事人對《立案告知書》《案件中止辦理告知書》等立案調查期間制發(fā)的文書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市縣中心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核查,提出處理意見,形成核查報告,經市縣中心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異議處理結果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異議處理結果。
第三節(jié) 行政處理決定
省局提取管理處對市縣中心報送的騙提案件相關材料進行復核,省局貸款管理處對市縣中心報送的騙貸案件相關材料進行復核,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經復核,認為證據材料不充分或需要補正程序的,可以退回相應市縣中心補充調查,退回補充調查的最長時限不得超過15日;無法在期限內補正證據的,按撤銷立案處理;
(二)經復核,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正當的,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內容選擇一項或多項處理措施,并形成核查報告后,提交案件審理小組審議。
省局職能處室選擇處理措施時,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涉及騙提或騙貸資金已出賬的,且當事人拒不配合退款或失聯的,應當責令限期退款;
(二)當事人騙提騙貸已遂,經責令拒絕退款的;或者兩次以上(含)實施騙提騙貸行為的應當向單位通報當事人行為;
(三)查實騙提騙貸行為的,應當開展信用評價;
(四)查實騙提騙貸行為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共享失信行為信息;
(五)存在騙提住房公積金情形的,經省住房公積金局出具限期退回法律文書,拒不退回的,應當適用《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處理措施;屬于靈活就業(yè)人員的,還應當適用《辦法》第十五條第十項處理措施;
(六)存在騙貸住房公積金情形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用《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第九項處理措施;屬于靈活就業(yè)人員的,還應當適用《辦法》第十五條第十項處理措施;
(七)當事人騙提騙貸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當將案件線索依法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
騙提騙貸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相關職能處室、市縣中心應嚴格在時限內統籌完成相關工作。
因案件情況復雜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在期限屆滿前,省局相關職能處室報處室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公告、鑒定、中止等期限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
案件審理小組審議后,認為當事人騙提騙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正當的,依法需按照《辦法》追究責任的,應當決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省局相關職能處室應當自案件審理小組決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決議內容制作《行政處理決定書預先告知書》,報省局負責人簽發(fā)。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省局相關職能處室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向當事人發(fā)出《異議處理結果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異議處理結果。
省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理。
當事人不陳述、申辯的或陳述、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成立的,省局相關職能處室應當制作《行政處理決定書》,報省局負責人簽發(fā)。《行政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的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規(guī)定,騙提、騙貸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理決定的內容及政策依據;
(四)行政處理決定內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決定書落款加蓋省局公章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理決定中涉及向當事人所在單位通報騙提騙貸行為內容的,市縣中心工作人員根據案件實際,制作《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通報》,經省局相關職能業(yè)務處室審核后,由省局負責人審批簽發(fā),并由市縣中心送達。
在限定期限內積極配合完成全部退款的,可以不通報當事人所在單位。
行政處理決定中涉及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內容的,相關職能處室應當制作違規(guī)線索移交函并附相關佐證材料,經省局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將案件線索依法移交相關有權機關處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于處理:
(一)因政策理解偏差、操作失誤導致輕微違規(guī),無偽造材料、無虛構交易、無主觀騙提騙貸故意的,經批評教育后及時改正的;
(二)在提取或貸款業(yè)務審核核查期限內,主動撤回原業(yè)務辦理,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違規(guī)金額在1萬元以下,情節(jié)顯著輕微,且未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經批評教育后積極退款的。
《行政處理決定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由市縣中心工作人員在7個工作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工作人員在送達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應當向當事人送達《信用信息修復提示書》。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書》不服,可以在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理決定書》不停止執(zhí)行,但省局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節(jié) 強制執(zhí)行
對涉及責令退款內容的《行政處理決定書》,當事人逾期不履行退款義務的,省局相關職能處室應當自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移交省局法規(guī)稽核處處理。省局法規(guī)稽核處應當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按程序完成強制執(zhí)行申請工作。
省局法規(guī)稽核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前應當制作《催告書》,報省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向當事人發(fā)出,催告期限為10日。催告當事人限期履行義務,告知下一步處理措施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催告書》應當由市縣中心工作人員在7個工作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催告事項提出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省局法規(guī)稽核處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核查,并根據審議結果,向當事人發(fā)出《異議處理結果告知書》,告知異議處理結果。
催告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或提出異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成立的,且仍未履行催告事項的,省局法規(guī)稽核處應當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制作《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并附相關證據,報省局負責人簽發(f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標的款為當事人應當退回的款項。
在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之前,當事人已主動退還責令款項的,省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執(zhí)行申請。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行政處理決定書》,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海南省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及其他文件;
(三)當事人騙提騙貸材料;
(四)查實關鍵證據材料;
(五)《行政處理預先告知書》及其送達證明;
(六)《行政處理決定書》及其送達證明;
(七)《催告書》及其送達證明;
(八)省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九)省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十)《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十一)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終結:
(一)經調查核實,當事人騙提騙貸行為不成立;
(二)省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之前,當事人已全部自行履行相關責令義務;
(三)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完畢,人民法院已發(fā)出終結執(zhí)行裁定書(含終本裁定書);
(四)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死亡的;
(五)當事人存在本《細則》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免于處理情形之一的;
(六)依法應終結案件的其他情形。
案件終結情形的,由案件處理的市縣中心填制《案件結案表》,經市縣中心負責人審批同意后結案?!栋讣Y案表》,應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違法事實、處理的過程和結果、結案的建議等內容。
案件材料由立案市縣中心保管。結案后,省局提取管理處、貸款管理處、法規(guī)稽核處應將案件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移交市縣中心立卷歸檔。市縣中心應按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妥善保管,立卷歸檔。
1.騙提騙貸案件實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
2.卷內文書書寫部分應使用黑色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晰;
3.卷內文書一律用A4紙,文書過小的應補襯紙粘貼,過大的應折疊整齊;
4.卷內文書采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寫頁號,正頁在右下角、反頁在左下角。
行政執(zhí)法文書應做到材料齊全、手續(xù)完備、排列有序。文書裝訂按下列順序排列: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錄;
3.案件調查處理材料:騙提騙貸材料、核查證據材料、調查詢問筆錄、督促警示材料等;
4.立案材料:《立案告知書》、立案審批表等;
5.行政處理材料:《行政處理預先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行政處理決定書》《送達回證》等;
6.處理決定執(zhí)行情況材料;
7.行政復議或訴訟材料(如有);
8.人民法院判決或執(zhí)行材料:《催告書》及送達回證等(如有);
9.結案材料;
10.其它有關材料。
第五章 法律文書
本《細則》的行政執(zhí)法文書是指在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由市縣中心或省局制發(fā)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涉嫌違規(guī)行為告知書》《立案告知書》《行政處理決定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理決定書》《催告書》等。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文書應當統一編號。
省局編號規(guī)則為:瓊公積金+文書名簡稱+年份+序號。
市縣中心編號規(guī)則為:瓊公積金+文書名簡稱+年份+市縣中心編號+序號(市縣中心編號詳見附件)。
文書編號前綴具體為:
3.撤銷立案告知書:瓊公積金撤立;
12.責令退款通知書:瓊公積金退款。
送達期間以日、月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的,到期日順延至法定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行政處理的執(zhí)法文書應當自簽發(fā)之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將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執(zhí)法文書可采取下列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由工作人員直接送達當事人,由受送達人簽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簽收日期,并簽字或蓋章。若當事人本人不在,可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屬、訴訟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簽收時需拍照或錄像取證。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住房公積金法律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代表等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如上述人員不愿意提供協助,可由送達人員在送達材料上注明情況(必須包含送達地址門牌號、拒收過程、送達時間等),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視為送達。錄像、照片內應當包含受送達地址信息、確認身份等內容。
(三)郵寄送達。法律文書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掛號信郵寄送達。郵局回執(zhí)注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四)公告送達。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采取公告送達。公告送達通過當地主要媒體或省局門戶網站等方式進行,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也須填寫送達回證,記明原因和經過,并附采取前述方式無法送達的佐證材料。
第七章 監(jiān) 督
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省局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拒絕、阻礙住房公積金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過程中,發(fā)現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本《細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guī)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本《細則》由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負責解釋。